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0.1 |
名 称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管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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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3.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 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十四条。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第一条。 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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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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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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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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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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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佛山大道中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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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佛山大道中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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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 用人单位需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或注销,签订电子缴费协议,增减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 2. 施工承包单位需要参加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 3. 用人单位因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申请退费,且缴费数据未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读取的,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和退还的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社会保险费退费,且缴费数据未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读取的,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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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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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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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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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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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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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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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3.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退费(缴费数据未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读取的)由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审批和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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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险种核定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定期排查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缴费登记、已办理缴费登记未办理险种核定的用人单位名单,辅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和核定。 2.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申报社保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对于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该单位上月申报情况确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对于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或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产生的欠费,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核销处理。 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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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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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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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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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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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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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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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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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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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0757-83827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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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075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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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0757-83837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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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0757-831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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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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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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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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